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
(一)纪检机关对下列人员进行监督
1.中国共产党党员;
2.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
(二)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进行监督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分级受理信访举报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按照被举报人职务和级别,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一)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三)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信访举报渠道
咨询电话:0456-6426074
举报网址:https://heilongjiang.12388.gov.cn/heiheshi/
来信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164000)
来访地址:北安市乌裕尔大街790号(北安市纪委监委群众来访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