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协同配合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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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99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0日10:40:13 打印此页 关闭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全面完成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近日,湖北省孝感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后分工配合机制运行情况开展调研。


  当前协同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线索反映的问题类型多样,容易出现两部门交叉履职的现象。一是存在问题线索多头承办的现象。对先后多次反映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问题线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每一条线索后必须尽快研判分办,有的分办到监督检查室,有的分办到审查调查室,还有的分办到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后期随着核查的深入,如某一部门立案审查后,因没有建立问题线索重新收回归拢分办的机制,客观上形成了多头承办的情形,承办部门之间相互不知情,无法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存在两部门同样承办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现象。当前,大量的问题线索反映的既有涉嫌违纪问题又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且往往存在夸大其辞或鱼目混珠的现象。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应该分办到监督检查部门还是审查调查部门,有时难以研判。实践中,有的此类问题线索经审查调查部门核查后,只能按第一种、第二种形态处理,为缩减办案时间,审查调查部门往往不再将此问题线索分流到监督检查部门,而是直接立案或作组织处理,形成审查调查部门也承办第一、第二种形态问题的客观现实。

  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容易发生两部门协作配合不畅的现象。一是内部问题线索处置信息不对称。当前,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由案管部门管理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向案管部门报送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之间信息是隔离的,实践中,有时可能导致监督检查部门不全部掌握联系地方和部门有哪些问题反映,不掌握涉及联系地方和部门相关问题线索办理重点节点及结果,对联系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及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把握不到位。二是外部监督信息共享不够。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等均负有日常监督职责,但相互之间监督信息共享不够,监督检查部门对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政治生态、权力运行风险点进行全方位研判需要信息积累,对监督对象综合情况也需深入了解,如果信息都相对封闭会导致日常监督难以从政治高度和全局角度来把握,监督针对性不强。三是做好后半篇文章落实难。审查调查后,审理部门宣布处分决定和回访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往往不要求参与,对相关整改要求有时并不知情,这对督促案发单位做好深入剖析、警示教育、整改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等后半篇文章势必造成影响,以案促改效果打了折扣。

  执纪执法业务“偏科”,两部门干部综合业务能力有待提升。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要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全才,熟练掌握和运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当前,一些地方两部门分设后,因为运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各有侧重,一些干部容易产生业务“偏科”现象。同时,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培训的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审查调查部门不联系单位和地方,难免业务适用能力相对单一,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两部门干部综合业务能力同步提升。


  健全分工配合机制提升监督效能


  建立科学的问题线索研判分流机制。一是统筹协调分类处置。监督检查部门立足抓早抓小,核查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轻微违纪、一般违纪的问题线索,可按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置,包括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方面违纪,以及线索单一、具体且问题轻微的问题线索;核查扫黑除恶、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失职失责渎职类问题线索等。审查调查部门对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可能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对既涉嫌一般违纪又涉嫌一般违法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可考虑先分流给监督检查部门全面核查,待查清存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部分事实后,再移交审查调查部门继续调查。二是统筹问题线索的归集与分流。原则上对涉及同一单位、同一事、同一被反映人的问题线索,应归并到同一室办理,避免多头承办。因各方面原因先前已经多头分流承办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被反映人或该单位在相关部门未处置的问题线索,以及新接收到的问题线索重新集中归并到立案部门一并处置。

  健全问题线索移交监督考评机制。一是建立线索相互移交的监督机制。案管部门对线索分流、处置、初核、立案、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核把关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之间线索相互移交问题;监督检查部门认为可能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处理,需移交审查调查部门的,案管部门应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应分流到审查调查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分流。对审查调查部门认为符合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线索,本着效率优先的原则,可按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对审查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案管部门。二是制定线索移交、办理质量评价办法。对线索是否该移交,达到什么标准进行移交,移交的程序是否合规,要进行评价,防止不移交或不负责任的滥移交。对问题线索的办理,要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方针,逐条逐句进行细化,让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开展工作更精准、更有效率。

  探索分工配合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径。一是健全线索处置办理信息内部通报机制。完善监督检查部门与案管、审理、审查调查部门线索处置信息通报制度,涉及监督检查部门联系地方和单位的问题线索及处置节点(分办情况、立案、处分等)信息,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以条目式摘要定期通报监督检查室掌握;审理部门到发案单位宣布处分决定、开展回访教育,应通知监督检查部门一同参加。审查调查部门办结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后,应通过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向相应监督检查部门通报案件查办、案件剖析、监察建议等情况,由监督检查部门督促发案地方或单位抓好整改,掌握案发单位的情况,找准监督的关键和重点。审查调查部门在开展线索初核时,负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要提供被反映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日常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便于科学研判处置问题线索。二是建立两部门人员科学轮岗机制。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干部定期相互轮岗,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力培养纪法皆通的“通才”,进一步促进融合发展。(湖北省孝感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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