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纪委常委会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监察机关实行主任办公会和分工负责制。
(二)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向市委和市纪委负责;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开展工作,向市纪委书记负责。
(三)监察委主任主持监察机关全面工作,向市人大、市委负责;监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向市监委主任负责。
(四)各室主任主持本室全面工作,向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负责;各室工作人员向室主任负责。
(五)书记(主任)因公、因假外出,由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均不在家时。由排名靠前的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各科室主任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决定和处理所分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