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北安市纪委监委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北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纪委印章”)、北安市监察委员会印章(以下简称“监委印章”)和中国共产党北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纪委办印章”)、北安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以下简称“监委办印章”)。
(三) 纪委印章、监委印章和纪委办、监委办印章由纪委办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和监印。
(四) 使用印章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文件用印,以文件签批件为准,其他事项用印,按以下程序办理:纪委印章、监委印章、纪委办印章监委办印章必须报纪委常务副书记书面签批后经纪委办审核后方可使用。重大事项需报纪委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主管领导领导后用印,后补签审批表。
(五) 纪委办应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薄,主要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申请单位、事由、审核人、批准人、用印人、印数。
(六) 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印章管理人应予拒绝。印章外出使用经分管领导书面审批方可使用。
(七) 印章管理人应按照用印文件要求在正确位置用印,印迹要端正、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