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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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8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13日13:29:46 打印此页 关闭

(一)请休假审批权限

1.书记(主任)请假或休假由市委审批,报黑河市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科室主任请假或休假由书记审批;一般工作人员由室主任签注意见后报书记审批。一般干部和担任非领导的正副主任科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由副书记(副主任)批准;请假离市的,由书记(主任)批准。

2.干部的请假或休假应坚持按职级逐级请假和审批制度。请假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或委托他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交书面报告,完善有关手续,即由分管领导签字,送办公室(核假)备案。

3.干部请假或休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请假或休假期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满前向批假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才能续假,未过关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二)年度请假规定

1.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按中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一是工作人员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期间,工作、福利待遇不变。

2.丧假规定。丧假是工作人员因、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

3.病假规定。病假是工作人员患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休养而享受的假期。

4.事假规定。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组织批准给予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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