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安市入企检查报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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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55 更新时间:2017年06月19日14:48:47 打印此页 关闭

 

北创环办[2014]1号

 

关于印发北安市入企检查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党(工)委(总支)、市直各部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部门在涉企服务上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执纪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现将《北安市入企检查报备制度》印发给

北安市入企检查报备制度

 

为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的检查和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二、对确需进入企业检查及各类评比验收等事项,事前必须履行如下报告和备案程序:

   1)检查单位填写入企报告书,列明检查内容、检查依据和检查的起止时间,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主管(分管)市领导审核签字;

   3)报环境办备案。联合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备。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入企检查,原则上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一次。

四、进入企业检查发现问题需要进行处罚的,除第(一)款中所列事项外,必须报主管(分管)市领导批准,同时报环境办备案,不准当场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检查、处罚企业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涉及中、省、黑河市直部门的,市纪委监察局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监察建议通知书。

你们,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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