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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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49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13日13:28:31 打印此页 关闭

(一)、接待范围:

1、上级纪委监委领导来访、办案、检查工作的。

2、外地纪委监委人员来我市工作或调研需接待的。

3、经领导批准确需要接待的。

(二)、接待要求: 

1、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2、所有公务接待必须持公务接待函,没有公务接待函的一律不予接待;

3、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原则,公务接待综合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市委办、接待处,统一安排住宿、就餐;

(三)、接待安排:

1、接待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协调,各科室接到对口接待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填写《公务接待任务登记表》,提出初步意见,报常务书记审批;

2、上级纪委监委领导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办公室应及时报请主要领导,确定相关接待事宜,同时按照工作要求,填写《公务接待任务登记表》,报送常务书记。根据情况确定相关人员接待;

3、黑河市纪委其他办案组或工作组到我市工作的,办公室按对口接待的原则(综合口的由对口科室接待,特殊案件报请书记确定接待人员,一般类案件由分管或协管领导接待)提出意见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指派相关科室负责人接待;

4、外地本系统到我市工作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带队的,由书记或书记指派其他委领导接待。副处级以下人员带队的,按工作内容由相关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接待;

5、外地本系统到我市调研的,需持公务接待函,由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任务登记表》,提出初步意见,报常务书记审批,由常务书记确定相关人员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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